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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灭火规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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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

防灭火

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包括主扇反风设施和井下反风设施),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采用。多风口、多风机的反风系统应进行专门设计和论证。反风系统必须在10min风完成反风操作,实现反风。

矿井反风装置必须每月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确实不需要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的矿井和风井,必须编写技术论证报告,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批准。

第30条 自燃矿井在矿井和新水平设计中应根据自燃危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建立相应的矿井防灭火系统,并纳入矿井生产和建设计划,与矿井生产、建设计划同时进。

1.一级自燃矿井应建立以灌浆(或注砂)为主、以阻化剂或均压为辅的防灭火系统和预测预报系统,并配备惰气灭火装置。

2.二级自燃矿井应建立以灌浆(或注砂)为主、以阻化剂或均压技术为辅的防灭火系统和预测预报系统。

3.三、四级自燃矿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条件参照一、二级矿井标准,选择建立适合的系统,并报局总工程师审定。

4.同时存在自燃和突出危险的矿井应配备惰气灭火装置。

第31条 矿井防灭火灌浆系统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灌浆材料必须是不可燃材料,一般可选择粘土、砂、电厂粉煤灰、不可燃岩粉等。

2.灌浆系统必须配套,包括制浆、输浆和灌浆以及供料、供水等设备。输浆管路应直到灌浆地点,并形成足够的、有效的灌浆能力。

3.灌浆系统的布置方式应适应防灭火灌浆的具体要求。灌浆站可采用集中式或分区式布置,其位置选择应注意避免搬迁。

4.应有防止跑水、跑浆和疏水、防冻等安全措施。

第32条 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或矿区应建立气体分析化验室,并装备如下仪器仪表:

1.分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可燃气体和氧气的气相色谱仪。

2.检测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和氧气的便携式检测仪表和现场气体取样装置。

3.测定水温、岩温及空气温度、湿度、风速、气压及压差的仪表。

4.矿井酸度的装置。

第33 条 每一矿井应以矿井调度室为中心建立井上、下灾变紧急通讯联络网,用于灾变时传达紧急命令和传递井上、下信讯。

第四章 日常防火

第34条 每一矿井都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禁带明火下井。

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

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

4.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

5.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6.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

7.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器材和爆破工艺。

8.严格火区管理。

矿井防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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